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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重大决策部署。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监察法是统领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律,必将为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重要政治和法治保障。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必须把纪委监督和监委监督贯通起来,作为基本职责、摆在首要位置,坚持挺纪在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强化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一、提高政治站位,突出监督重点。监察法旗帜鲜明宣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彰显了监察机关的政治属性。要牢牢把握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定位,坚持把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监督工作的核心任务,以“四个意识”为政治标杆,加强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方式对待学习贯彻的问题,确保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落到实处。聚焦“七个有之”问题,着力甄别和清除“两面人”,坚决同一切危害祖国统一、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作斗争。紧盯公权力运行全过程,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的监督检查,着力维护公权力廉洁性。紧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党内政治生态建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党委书记切实担负党内监督第一责任人职责,定期听取纪委监委工作情况汇报,定期主持研判政治生态,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推进监督全覆盖。监察法规定,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监察全覆盖首先是监督全覆盖。我们按照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坚持以“是否行使公权力”为衡量标准,紧密结合西藏实际,精准确定监察对象,并综合考虑机构级别、人员编制等因素,坚持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探索通过派驻纪检监察组或派驻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的方式加强监督,确保监督无死角、无盲区。坚持内部挖潜、聚合监督力量,将人员力量进一步向执纪监督部门倾斜,自治区纪委监委内设9个纪检监察室,其中5个负责执纪监督工作,并分片联系地市纪委监委和派驻机构,指导加强日常监督;建立执纪监督专题会制度,分管副书记定期召集执纪监督部门研究业务工作,不断在强化监督上探索创新。将派驻纪检组统一更名为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执纪监督部门与派驻机构之间的联系,形成监督合力,推动监督向公权力部门延伸。在政治巡视中明确要求注意发现非党员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一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置,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对巡视整改情况督查督办制度,纳入日常监督重要内容,着力构建巡视、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的权力监督格局。 

  三、精准运用“四种形态”,提升监督实效。监察法将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作为监察工作重要原则,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我们牢牢把握政策和策略这个党的生命线,把纪律和法律这“两把尺子”结合起来使用,注重把握“树木”与“森林”状况,聚焦政治立场、政治原则、政治担当和政治纪律,见人见事见细节,剖析问题根源,提出具体对策建议,协助党委有针对性地加强政治生态建设。在运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充分发挥谈话函询采信告知的教育激励作用和抽查核实的监督作用,对函询结果进行认真研判,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对隐瞒事实、欺骗组织,边谈边犯、边询边犯的从严从重处理。对函询后予以采信的进行一次见面谈话,让党员干部正确认识监督,自觉接受监督。明确要求除了受到“双开”处分的,以前三种形态处置的党员都要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出深刻检查,每办结一起案件,执纪监督部门就跟进监督,让犯错误同志所在党组织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督促书记履行好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真正红脸出汗,共同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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